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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複核哪些情況下複核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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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事故複核哪些情況下複核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火災事故複核哪些情況下複核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1、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災當事人提出複核申請的;
(二)超過複核申請期限的;
(三)複核機構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的;
(四)適用簡易調查程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同時通知原認定機構。
2、法律依據:《火災事故調查規定》
第三十六條 複核機構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災當事人提出複核申請的;
(二)超過複核申請期限的;
(三)複核機構維持原火災事故認定或者直接作出火災事故複核認定的;
(四)適用簡易調查程式作出火災事故認定的。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他當事人,同時通知原認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