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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過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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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過錯方
婚姻過錯方認定條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在我國,只有當夫妻一方有上述錯過行為時,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是才可以要求離婚損害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