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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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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行政複議申請
行政複議是否可以停止行政處罰是否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處分是適用於公務員,根據《行政監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之日起30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複核決定。複查、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行政處罰是適用於所有個人、法人、其他組織,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行政處罰的有權機關的上一級機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最好就是先申請行政複議,這樣就多一個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