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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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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
不當得利的概念以及構成要件
一、不當得利,是指所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但因為一般取得利益時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所以無需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即不用支付利息
二、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
1、一方取得財產利益
一方取得財產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實結果而獲得了或增加了財產或利益上的積累。受益人獲得的利益限於財產利益,即可以用金錢價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屬於這裡的利益範疇。判斷受益人是否受有財產利益,一般以其擁有的財產或利益和如無與他人之間發生利益變動所應有的財產或利益總額相比較而決定。凡是財產狀況或利益較以前增加,或者應減少而未減少,為受有利益;既有得利又有損失的,損益抵銷後剩餘有利益的,也為受有利益。
2、一方受有損失
僅僅有一方受有財產上的利益,而未給他人帶來任何損失,不成立不當得利。這裡的損失,既包括現有財產或利益的積極減少,也包括應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喪失。對於後一種情形,受損人無須證明該項事實如未發生即確實可以增加財產,只須證明若無該項事實,依通常情形,財產當可增加,即為受有損失。也就是說,“應增加”的判定不必以其“必然增加”為必要,只要在通常情況下受損人的利益能增加即為“應增加”。
3、利益與損失的因果關係
受益人取得利益與受損人所受損失間的因果關係,是指受損人的損失是由於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損人的損失與受益人的受益,範圍不必相同,受益大於損失,或損失大於受益,均無不可,它隻影響受益人返還義務的範圍。並且,受損人所受的損失與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其形態也不必相同。如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受益的無權處分人獲得的是物的價金,而物的原所有人喪失的是該物所有權,但仍不影響不當得利的成立。
4、沒有法律上的根據
取得利益致他人損失,之所以成立不當得利,原因在於利益的取得無法律上的根據,我國民法典稱為“沒有合法根據”。無法律上的根據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權利或者財產的取得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