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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資格方面來看,外籍員工成為有限合夥人沒有障礙。
但是根據「合夥企業法」,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如果該擬上市公司作為該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的話,是違反法律的,上市應該是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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