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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安機關偵查一起盜竊為什麼不能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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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安機關偵查一起盜竊為什麼不能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許可權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情形:由檢察院自偵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證據、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以上兩種情形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


有關刑事拘留的相關認定和處理,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犯罪事實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罰,犯罪分子應當嚴格遵守司法機關的相關判決決定,並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和審查起訴,如果出現不配合的情況,則需要從嚴從重的進行判決和處罰,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