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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徵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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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徵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地上附著物補償

(六)被徵收土地上有地上附著物的,應對地上附著物給予補償。地上附著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建築物和構築物。


(七)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可由徵地方與被徵地方協商確定補償標準,協商不成的,拆除單位或個人的房屋設施,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被徵收土地上的水井、墳墓和其他附著物,按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補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