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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費晚交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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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費晚交滯納金
收取房屋租賃的滯納金合法嗎
有過租房經歷的人都知道,有租房滯納金一說,但不一定都清楚一旦產生租房滯納金,具體的金額是多少?對於租房滯納金這方面知識的缺失,很容易造成大家在繳納租房滯納金的時候,出現多給錢的情況。那從法律角度來看,收取房屋租賃的滯納金合法嗎?小編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收取房屋租賃的滯納金合法嗎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強制執行中執行罰的一種型別。如果是一般的房屋租賃應約定違約金,而非滯納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徵,它不以非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關於房租遲交的違約金的約定是合乎法律規定的。但同時應該注意:在我國的司法理論和實踐中,認為根據合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違約金的性質應當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二、房租的滯納金一般是多少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現實中,要是出租人收取房屋租賃的滯納金,這樣的行為一般都是不合法的。只是在最初租房的時候,承租人交納了租房押金,如果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有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行為,那麼此時出租人可以適當的扣除一些押金,但並沒有收取滯納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