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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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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外執行醫學證明
暫予監外執行醫學相關問題是怎樣的

一、暫予監外執行醫學相關問題是怎樣的


1.肺結核伴空洞並反覆咯血;肺結核合併多臟器併發症;結核性腦膜炎。


2.急性、亞急性或慢性重型病毒性肝炎。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伴有需要住院治療的機會性感染。


4.其他傳染病,如Ⅲ期梅毒併發主要臟器病變的,流行性出血熱,狂犬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及新發傳染病等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


二、反覆發作的


無服刑能力的各種精神病,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礙、偏執性精神障礙等,但有嚴重暴力行為或傾向,對社會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的除外。


三、嚴重器質性心血管疾病


1.心臟功能不全:心臟功能在NYHA三級以上,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可由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高血壓性心臟病、風溼性心臟病、肺源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重度心肌炎、心包炎等引起。)


2.嚴重心律失常:如頻發多源室性期前收縮或有R on T表現、導致血流動力學改變的心房纖顫、二度以上房室傳導阻滯、陣發性室性心動過速、病態竇房結綜合徵等。


3.急性冠狀動脈綜合徵(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穩定型心絞痛),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有嚴重心絞痛反覆發作,經規範治療仍有嚴重冠狀動脈供血不足表現。


4.高血壓病達到很高危程度的,合併靶器官受損。具體參見注釋中靶器官受損相應條款。


5.主動脈瘤、主動脈夾層動脈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血管動脈瘤和粘液瘤等需要手術的心臟腫瘤;或者不需要、難以手術治療,但病情嚴重危及生命或者存在嚴重併發症,且監獄醫院不具備治療條件的心血管疾病。


6. 急性肺栓塞。


四、嚴重呼吸系統疾病


1.嚴重呼吸功能障礙:由支氣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中度以上呼吸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2.支氣管擴張反覆咯血,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3.支氣管哮喘持續狀態,反覆發作,動脈血氧分壓低於60mmHg,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五、嚴重消化系統疾病


1.肝硬化失代償期(肝硬化合並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腦病、肝腎綜合徵等)。


2.急性出血性壞死性胰腺炎。


3.急性及亞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加急性發作或慢性肝衰竭。


4.消化道反覆出血,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且持續重度貧血。


5.急性梗阻性化膿性膽管炎,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6. 腸道疾病:如克隆病、腸傷寒合併腸穿孔、出血壞死性小腸炎、全結腸切除、小腸切除四分之三等危及生命的。


六、各種急、慢性腎臟疾病引起的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如急性腎衰竭、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盂腎炎、腎結核、腎小動脈硬化、免疫性腎病等。


七、嚴重神經系統疾病及損傷


1.嚴重腦血管疾病、顱內器質性疾病並有昏睡以上意識障礙、肢體癱瘓、視力障礙等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出血、蛛網膜下腔出血、腦血栓形成、腦栓塞、腦膿腫、乙型腦炎、結核性腦膜炎、化膿性腦膜炎及嚴重的腦外傷等。


2.各種脊髓疾病及周圍神經疾病與損傷所致的肢體癱瘓、大小便失禁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生活難以自理。如脊髓炎、高位脊髓空洞症、脊髓壓迫症、運動神經元疾病(包括肌萎縮側索硬化、進行性脊肌萎縮症、原發性側索硬化和進行性延髓麻痺)等;周圍神經疾病,如多發性神經炎、周圍神經損傷等;急性炎症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慢性炎症性脫髓鞘性多發性神經病。


3.癲癇大發作,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每月發作仍多於兩次。


4.重症肌無力或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疾病,嚴重影響呼吸和吞嚥功能。


5.錐體外系疾病所致的肌張力障礙(肌張力過高或過低)和運動障礙(包括震顫、手足徐動、舞蹈樣動作、扭轉痙攣等出現生活難以自理)。如帕金森病及各類帕金森綜合症、小舞蹈病、慢性進行性舞蹈病、肌緊張異常、穢語抽動綜合症、遲發性運動障礙、投擲樣舞動、陣發性手足徐動症、陣發性運動源性舞蹈手足徐動症、扭轉痙攣等。


八、嚴重內分泌代謝性疾病合併重要臟器功能障礙,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如腦垂體瘤需要手術治療、肢端肥大症、尿崩症、柯興氏綜合徵、原發性醛固酮增多症、嗜鉻細胞瘤、甲狀腺機能亢進危象、甲狀腺機能減退症出現嚴重心臟損害或出現粘液性水腫昏迷,甲狀旁腺機能亢進及甲狀旁腺機能減退症出現高鈣危象或低鈣血癥。


糖尿病合併嚴重併發症:糖尿病併發心、腦、腎、眼等嚴重併發症或伴發症,或合併難以控制的嚴重繼發感染、嚴重酮症酸中毒或高滲性昏迷,經規範治療未見好轉。


綜上所述,對於暫予監外執行醫學相關的問題都是針對一些生活上不能自理的疾病,或者非常嚴重,沒有服刑能力的疾病等,所以在久治不愈的情況下,嚴重影響到健康的,那麼就適合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