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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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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的嚴重情節

暴力犯罪是我國當前刑事犯罪活動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現象。由於國際恐怖活動的影響,海外黑社會組織向祖國大陸的不斷滲透。國內暴力犯罪活動也日趨嚴重。運用法律手段遏制、預防暴力犯罪,特別是嚴重暴力犯罪,是當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重要環節。在中國,暴力犯罪是嚴重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破壞社會治安的行為,是中國刑法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

(一)故意傷害罪的“致人重傷”情節認定

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人容貌的;

2、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機能的;

3、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

其中“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主要是指上述幾種重傷之外的在受傷當時危及生命或者在損傷過程中能夠引起威脅生命的併發症,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損傷,主要包括-腦損傷、頸 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部損傷、脊柱和脊髓損傷以及燒傷、燙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化學或者生物等致傷因素引起的損傷等。

(二)故意傷害罪的”致人死亡“情節認定

這裡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 於損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傷害他人,但由於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得不到及時或者有效的救治或者由於其他原因,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未成年人故意傷害,是指被告人實施故意傷害他人行為時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此,未成年人犯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可以從法定的年齡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在當代社會,我們國家之所以規定各種各樣的法律,就是為了更好的服務於公民公民的各種的權益和關係,都是需要進行維護的,比如說民法當中所規定的都主要是一些民事方面的權利,而刑法當中是涉及到一些具體的刑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