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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婚外情離婚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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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婚外情離婚財產分配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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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外情離婚財產分配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離婚:

首先,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民政局准予離婚。

其次,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最後,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