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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後簽訂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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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後簽訂的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說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說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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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後簽訂的合同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管是否履行完畢,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即可視為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的無效是絕對的、當然的、自始的無效。無效合同經主張無效或訴請法院確認無效之後,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一條及《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型別主要有:

①返還財產。當事人因該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②賠償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③收歸國有或返還集體、第三人。前兩種是對內法律效果,後一種為對外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