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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房子買房算2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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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房子買房算2套嗎
借名買房房子算誰的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建立的是委託合同關係,名義產權人為隱名代理,而實際出資人徵得名義產權人的同意,要求名義產權人以其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並將房屋產權辦至其名下。


可以理解為,系名義產權人接受實際出資人的委託,為實際出資人的利益,以自己名義幫助實際出資人處理購房行為中的相關事宜,因此雙方之間形成了一種委託合同關係。


且履行委託合同中,名義產權人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如開發商、銀行等)開展民事法律,未披露實際出資人,因此係基於該委託關係實施的隱名代理行為。


《合同法》第402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係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


即隱名代理的受託人在代理許可權範圍之內與第三人進行法律行為,其法律後果由委託人承擔。《合同法》第404條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即受託人基於代理行為所取得的財產,有向委託人轉交的義務。


2、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之規定,及《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之規定,一般認為,不動產產權實行登記制度,房屋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


因此,判斷房屋產權歸屬應以產權證為準,房屋產權登記在名義產權人名下,則實際出資人對房產不享有物權權利。


3、訟爭房屋的所有權歸名義產權人所有,實際出資人與名義產權人之間僅存在合同債權,那麼,實際出資人可以基於該合同債權,根據《合同法》第404條規定要求名義產權人將房屋轉交併辦理過戶嗎?對此應區分情況不同對待。


如果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不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則實際出資人可以要求名義產權人履行轉交財產的合同義務,名義產權人必須予以履行,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