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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立案不抗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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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立案不抗訴怎麼辦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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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不抗訴怎麼辦

可以看是否違規,違規的話可以向檢務督察部門反映。

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終止審查:

(一)申訴人撤回申訴,且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經裁定再審的

(三)當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應當終止審查的其他情形。

檢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應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書。如果檢察院決定立案的,則會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其他當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檢察院應當在立案後調(借)閱法院審判案卷,並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後三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案件,應當通知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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