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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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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意義
經過公證的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 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你不用起訴,可以直接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