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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起訴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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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起訴的條件
免於起訴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起訴和免予起訴都是人民檢察院在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時所作出的決定。

但由於兩者適用的條件和性質不同,特別是免予起訴一詞在刑事訴訟法修改後已不再使用,所以這兩個概念不能混同使用。

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由於免予起訴的取消,對於其適用的物件,則擴充到不起訴中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刑事訴訟法修改後的不起訴決定的適用範圍是: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

凡是不起訴的案件.應制作不起訴決定書。

免予起訴是檢察機關對雖構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被告人作出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