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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障礙抗辯與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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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障礙抗辯與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權利障礙抗辯與抗辯權的關係是什麼樣的
【問題解析】
民法典中權利障礙抗辯與抗辯權的法律關係如下:抗辯權基於權利障礙抗辯而產生,範圍小於權利障礙抗辯。抗辯權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而權利障礙抗辯是指基於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違反法律規定等客觀因素而導致給付不能的情形。
【法律依據內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佔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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