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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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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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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常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徵用土地的房屋拆遷管理和地上附著物補償管理,2017常州房屋拆遷通知如下,維護徵地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全市各項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徵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以下簡稱徵地拆遷),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利、能源和交通等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專案對徵地拆遷安置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徵地拆遷的主管部門,對本市徵地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和規劃、建設、房管、勞動、物價、財政、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徵地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徵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徵地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徵地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不得阻撓、妨礙徵地拆遷的實施。

第五條 徵地拆遷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都市計畫,有利於城市和村鎮建設,保護生態環境,保護文物古蹟。

第二章 徵地拆遷管理

第六條 徵地拆遷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市、轄市人民政府釋出徵用土地公告;

(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三)徵地拆遷人與被徵地拆遷人簽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四)徵地拆遷人按照徵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五)徵地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除。

第七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轄市人民政府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徵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麵積;

(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查核定。被徵地拆遷人未如期辦理徵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 市、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地拆遷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拆遷人的意見。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徵地拆遷的位置、地類、面積、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物件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安置辦法;

(六)拆遷範圍、搬遷期限、安置方式;

(七)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市、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地拆遷人組織實施。

第九條 徵地拆遷範圍確定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被徵地拆遷所在地房管、規劃、建設、工商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專案用地;

(二)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房屋轉讓、抵押、出租;

(五)以拆遷房屋為註冊地址的工商營業執照。

在暫停辦理上述相關手續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進行本條第一款規定停辦的各項活動。

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條 徵地拆遷人和被徵地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安置房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一條 被徵地拆遷人對徵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轄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徵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由市、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徵地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蹟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徵地拆遷中拆除違法違章建築及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 房屋用途: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權屬證書上未標明用途的,以權屬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未辦理權屬登記的,以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建房手續規定的用途為準。

房屋面積:以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證書上載明的建築面積為準;權屬證書載明的建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以有權部門確認的實測面積為準,但對違法違章搭建的面積不予確認。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徵地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徵地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