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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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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條

我們每個人都是消費者,都會購物買東西,但我們在購買的商品的時候,總會買到劣質產品,特別是現在網購非常火爆,買到劣質產品後卻不能退還,使得我們的消費權益受到侵犯。關於消費糾紛時現在來說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當消費的權益受到商家的侵權的時候,消費者要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損失,就需要和商家打消費糾紛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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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十倍賠償

從2015年10月1日起,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實施。該法第148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或者損失3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1000元的,為1000元。”即在延續原10倍賠償的基礎上,增加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和賠償金額的底線。也因此,修改後,該法被人們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新規。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應正確認識“10倍”或“3倍”賠償以及賠償底線的適用條件,不能將所有的問題食品都納入其中。為此,筆者結合新規實施後的最新投訴案例,簡要分析一下,消費者如何正確運用上述條款維權。

營養標識違規必須十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