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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裁決恢復執行的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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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仲裁裁決恢復執行的程式有哪些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有哪些?
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前提是需要法定理由的。只有當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當事人才能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因此,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理由只能是仲裁機構本身出現了法定的過失,如果當事人僅僅是對於仲裁的賠償數額不滿意,則不能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只能是“自認倒黴”。而且,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前提是“一方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仲裁裁決是指仲裁庭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事項作出的裁決。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根據我國參加的《紐約公約》的規定,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看了以上內容就知道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程式有哪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