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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遞延收益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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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清算遞延收益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特殊處理

(一),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變動,相關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形成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企業合併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由於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對企業合併的處理不同,可能會造成企業合併中取得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比如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併產生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同時,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費用(或收益),通常應調整企業合併中所確認的商譽。


(三),按照稅法規定允許用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可抵扣虧損以及可結轉以後年度的稅款抵減,比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原則處理。


有關合同違約金的遞延所得稅的交納和管理應當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來進行,需要明確的是,遞延所得稅並不一種稅費的型別,而是在稅費交納過程中出現的一種管理方式行為,在進行相關稅費交納時,當事人需要按照相關的標準和規定來設定遞延所得稅的交納時限和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