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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證件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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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證件和條件
訴訟離婚證件都有哪些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4)離婚協議書(內容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的撫養,財產及債務的處理);


(5)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