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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電信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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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電信申訴
電信欠費律師信
一般不會被起訴的。《電信條例》第三十五條電信使用者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地向電信業務經營者交納電信費用;電信使用者逾期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補交電信費用,並可以按照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對超過收費約定期限30日仍不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使用者,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其提供電信服務。電信使用者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60日內仍未補交電信費用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提供服務,並可以依法追繳欠費和違約金。
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使用者約定交納電信費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遲延交納電信費用的電信使用者補足電信費用、違約金後的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