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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訴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報捕不超過七天,最多可以延長三十日。檢察機關在七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被刑事拘留羈押的期限最長是三十七日。
附:《刑訴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以上是
刑事拘留會不會被批捕 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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