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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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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勞動合同實施條例
河北省勞動合同鑑證的程式有哪些

(1)當事人申請:勞動合同簽訂後,當事人雙方要親自向勞動合同鑑證機關提出對勞動合同進行鑑證的口頭或書面申請。用人單位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託受權代理人,如勞資處、科長或其他工作人員,但必須出具委託書,明確授權範圍。申請勞動合同鑑證的當事人,應當向鑑證機關提供下述材料:


1)勞動合同書及其副本;


2)營業執照或副本;


3)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


4)被招用工人的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5)被招用人員的學歷證明、體檢證明和《勞動手冊》;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2)鑑證機關稽核:鑑證機關的鑑證人員按照法定的鑑證內容,對當事人提供的勞動合同書及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在勞動合同鑑證過程中,鑑證人員對當事人雙方提供的鑑證材料,認為不完備或有疑義時,應當要求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核實;鑑證人員有權就勞動合同內容的有關問題詢問雙方當事人;對於內容不合法、不真實的勞動合同,鑑證人員應立即向當事人提出糾正:當事人對鑑證人員的處理認為有不當之處時,可以向鑑證人員所在的勞動行政機關申訴,要求作出處理。勞動合同鑑證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鑑證機關交付鑑證費。


(3)確認證明:勞動合同鑑證機關經過審查、核實,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應予以確認,由鑑證人員在勞動合同書上簽名,加蓋勞動合同鑑證章,或附上加蓋勞動合同鑑證章和鑑證人員簽名的鑑證專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