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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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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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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是否可行

公證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是可行的。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及歸各自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婚前財產歸一方所有,這種通過雙方協商約定的夫妻財產製,稱作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製在下列範圍內受法律保護:

1、共同財產制:是指男女雙方對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全部約定為。

2、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歸財產取得人所有,排斥夫妻共同財產和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有對共同財產的平等享有和處分權。這種約定分別財產制在肯定夫妻獨立人格的基礎上結為夫妻共同生活,在約定分別財產所有時,應約定夫妻共同生活時所需的費用和撫育子女所需的費用各自應承擔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