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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徵求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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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徵求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徵求子女意見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綜上所述,關於女方犯了刑法離婚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對於兩週歲以下的孩子,儘管按照司法慣例一般會判給女方,但對女方犯法被判刑的特殊情況,孩子撫養權會判給男方,對於兩週歲以上的子女,判定原則是有利於孩子成長,由於女方有犯法行為,對孩子身心健康如果造成影響的,也會判給男方,至於十週歲以上的孩子,法院會徵求和考慮子女的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