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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單方終止能否主張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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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單方終止能否主張賠償損失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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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損失

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仍可要求賠償損失,損失包括可得利益,但有限制條件,即所要求的損失存在,與違約方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且不得超過義務人的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