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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執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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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執業目錄
司法鑑定的執業特點

司法鑑定活動不是行政行為、不是司法行為,也不是一般的科學技術活動,而是訴訟活動和科學技術實證活動的統一。司法鑑定執業活動是主觀與客觀、物證與人證、技術與經驗、事前證明與事後證明、證真與證偽的統一。因此,司法鑑定人既不是對司法機關、行政機關負責,也不是對委託人、當事人負責,更不是為權力、利益、關係、金錢服務。而是對法律負責、對科學負責、對其執業行為負責,說到底,是要對案件事實負責。


綜上所述,我國明文規定了司法鑑定資格撤銷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撤銷司法鑑定資格時要注意對公眾利益的影響,同時注意鑑定活動屬於司法行為,對於鑑定人員的要求也是極其嚴格的,不能隨意上任,以免撤銷時損害公眾的利益。更多資訊可以諮詢我們律師365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