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部隊職業年金是否現金

法律 閱讀(2.7W)
部隊職業年金是否現金
職業年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現行婚姻法實行的是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也就是說,除了夫妻雙方對財產另有約定,或者財產本身具有特定的人身專屬性等明確為一方個人財產的以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有財產。婚姻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其他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從資金來源上看,職業年金的主要來源是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個人的繳費基數為本人繳費工資,由單位從個人工資中代扣。因此,職業年金的來源與工作人員的工資收入密切相關。  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制度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職業年金應當屬於養老保險金範疇,而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主要生活費用,是勞動力價值的組成部分,實際上是遞延的勞動報酬,具有工資屬性。  因此,就理論而言,職業年金具有工資屬性,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職業年金只有在退休之後或出國(境)定居時才能領取,在退休前或出國(境)定居前只是一種期待利益,且職業年金兼具個人財產積累性質和國家保障個人基本生活的性質,因此又不能完全等同於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