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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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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調解書
法院庭前調解書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
調解書是指依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由法院所製作的調解文書,在法律上是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文書。民事訴訟法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或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對解決他們之間爭議的合意,具有契約的性質,但只有經人民法院確認後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調解書的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決書一樣,不同的是當事人喪失了上訴權。當事人如對法院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有異議,也不能提起上訴。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經過充分協商達成的,在調解書送達前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前,還允許雙方當事人反悔。所以對生效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在法律上不存在當事人上訴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