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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撫養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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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撫養非婚生子女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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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拒絕撫養非婚生子女嗎


《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時,雖然尚未成年,但父母與子女之間具有天然的血緣關係,必須承擔撫養的義務。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後並未結婚,孩子跟隨生母生活的,如果母親與他人結婚,他人願意承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可以酌情減少生父的責任。同樣,如果孩子跟隨生父生活,父親與他人結婚的,如果他人願意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也可以酌情減少生母的職責。如果繼父或者繼母不願意負擔撫養教育該子女的費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則必須承擔對該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