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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最低數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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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最低數額的規定
盜竊罪的數額規定
  一、根據《福建省高階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我省詐騙、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閩高法〔2013〕263號)檔案之規定“二、關於盜竊刑事案件的數額標準:盜竊公私財物價值達三千元、六萬元、三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