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江蘇省最新工傷保險條例

法律 閱讀(7.88K)
江蘇省最新工傷保險條例
江蘇省最新工傷保險條例內容上是怎樣規定的?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第103號令) 已於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29號釋出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該辦法對於原先規定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賠償標準等進行了全面修訂,現把有關賠償標準及依據歸納整理如下: 具體賠償專案及標準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關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賠償,由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具體規定,江蘇無權進行變動或調整,因此,關於該項費用的賠償沒有變動,與原賠償標準相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未參加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上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標準全國範圍內完全相同。 二、1-6級傷殘津貼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說明: 1、1-4級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2、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後,又發生難以安排工作的情形的,以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為基數由用人單位計發傷殘津貼;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低於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的,以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為基數計發。(《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六條) 3、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三、5-10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上述內容就是對於江蘇省最新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內容解答,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