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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法律規定不可以超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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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息法律規定不可以超過多少
貸款利息法律規定不可以超過多少
【問題解析】
民間借貸法律認可最高利息是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
我國法律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高利貸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如下幾種:
(一)借貸利率超過法律規定的“同期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包括利率本數)”的,就構成高利貸。
(二)計算複利是一種高利貸常見表現形式,不過並非所有計算複利的都屬於高利貸,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複利的,分為兩種:
1、當其利率小於或等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不屬於高利貸;
2、當其利率大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時,超出部分法律不予支援。
(三)在借款時將利息扣除的,出借人等於減少了借款人實際得到的借款,變相地提高了利率,所以在借款時將利息先行扣除的,應當按實際出借款數計息。
(四)以他人資金轉手高利出借。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轉手放款。
民間借貸超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處理結果如下:
1、約定利率超過四倍,但當事人實際沒有按約定的利率支付,或沒有支付利息,糾紛後,法院對超過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援,但四倍以內的應予支援。
2、約定利率超過四倍,當事人已履行完畢後,又起訴,要求對超過四倍部分予以返還認為不應返還。
合同體現的是意思自治原則,既然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並已履行的利息,應當遵從當事人的意願,沒有必要由法院強行改變返還;
當事人已履行的超過四倍的利息,類似於自然之債,當事人自願履行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強行返還,沒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強制履行。
【法律依據內容】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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