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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犯的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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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犯的減刑
減刑、假釋的條件是什麼,死緩犯如何減刑?
一、減刑、假釋的條件是什麼1、什麼是確有悔改表現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的,應當認為是確有悔改表現,即:認罪服法;一貫遵守罪犯改造行為規範;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對罪犯在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要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2、什麼是確有立功表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是確有立功表現,即: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壞等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蹟的。對被勞改單位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3、什麼是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致再危害社會是指,罪犯在勞改期間一貫表現好,確已具備本條第1項所列情形,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殘並喪失作案能力的。特殊情節一般是指,原工作單位因重要生產、重大科研的特殊需要,請求保釋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二、死緩犯如何減刑死緩犯的減刑,是一種法定的特殊形式的減刑,它與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減刑不同。1、死緩犯在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屬於抗拒改造情節惡劣、查證屬實的,二年期滿以後,經過教育,可減為無期徒刑,在執行無期徒刑期間再減刑時應從嚴控制,在減刑幅度上應適當縮短,間隔時間也應適當延長。2、對死緩犯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後,符合假釋條件的,可以適用假釋。3、對死緩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或者減刑後假釋的,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十二年。死緩犯實際執行的刑期自死緩二年期滿第二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