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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裝識別和裝潢有哪些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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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包裝識別和裝潢有哪些特點
商標侵權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區別
商標侵權是指以下幾類行為:(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司法實踐中,有些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使用權人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權利,例如:企業名稱權、商標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等。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是經營者在從事自己的經營活動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種區別於其他商品的特有符號,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起著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是經營者向公眾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重要區分標誌,也是經營者逐步積累起來的一種競爭優勢,這種競爭優勢受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可見,構成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必須是知名商品;2、該名稱、包裝、裝潢必須為知名商品所特有;3、擅自使用的名稱、包裝、裝潢必須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相同或近似;4、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只有上述四個條件完全具備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對於裝潢的理解裝潢,是指為識別與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附加的文字、圖案、色彩及其排列組合。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規定的知名商品特有裝潢包括了兩層含義,即商品本身的裝潢和包裝的裝潢,兩者均受法律保護。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規定:由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裝潢”。這使得“裝潢”的法律含義進一步擴大化,這樣更有利於對特有裝潢使用權人的保護,能更好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打擊仿冒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