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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不能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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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不能減刑嗎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鑑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式作出鑑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為人對於某些專業性的問題存在疑惑的是可以申請司法鑑定的,由於司法鑑定的結果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刑事訴訟結果,所以行為人應該依法去有鑑定資格的機構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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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能減刑嗎,什麼情況下死緩不能減刑?

一、死緩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五十條規定可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的減刑情況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執行期間內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一種是在執行期間內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死緩限制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可知死緩限制減刑的情況有如下幾種:(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二)對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三)對於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