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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拘留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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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拘留生活費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被拘留要交生活費

不用繳費。根據2009年11月公安部公佈的《拘留所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九條規定,拘留所經費和被拘留人伙食費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政府財政預算。

經費專案和開支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拘留所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向被拘留人收取任何費用。並且2006年《治安管理處罰法》刪除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的被拘留人伙食費由被被拘留人自己負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