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些什麼特點

法律 閱讀(1.69W)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些什麼特點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具有些什麼特點
1、合同主體是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
由於在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業主大會尚未成立,還不能由業主大會統一業主意見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只能由建設單位承擔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從法理角度來看也是許可的,由於建設單位根據國家相關法規購買了土地使用權,投入了巨資進行建設,在物業未銷售之前,他是第一業主,是有權利行使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權的。
2、過渡性
《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僅存在於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的過渡期間內。而這一時期,物業銷售、入住則是漸進行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帶來了業主大會首次召開時間的不確定,因此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確定的。一旦業主大會成立,並選聘了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管理服務結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也相應終止,這就說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過渡性合同。
3、要式合同
由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涉及的是廣大未來業主利益,為了防止建設單位侵佔或者不瞭解未來業主的利益需求,建設部2004年9月6日在總結以前物業管理合同示範文字的基礎上,重新制定、頒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字)》,為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時所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