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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重婚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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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重婚的證據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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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取得重婚罪的證據

1、領取結婚證的重婚證據:

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和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重婚證據:

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婚外情雙方共同進出的照片錄影、雙方發的親密簡訊等證據即可。

根據《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知,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然與之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第三者,也犯重婚罪。即重婚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雙方當事人,有配偶者與知情的第三者。若第三方不知情,不知情的第三方無罪,有配偶者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