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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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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合同解除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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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適用於可撤銷合同嗎

不適用,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銷雖然都是導致合同關係終止的制度,但兩者並不相同。
第一,從適用範圍上看,撤銷適用於雖已生效但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而解除適用於確定生效的合同。
第二,從發生原因上看,撤銷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規定,如合同法第54條直接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規定,如《合同法》第94條,也有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並且,合同撤銷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時已經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大多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
第三,從程式上看,合同撤銷需要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如《合同法》第54條要求撤銷權人須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撤銷合同;合同解除則不需要經過訴訟或仲裁程式,僅在合同雙方對合同解除產生爭議時才有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必要。
第四,從發生的效力看,合同撤銷有溯及力,如《合同法》第56條規定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而解除雖然原則上有溯及力,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解除的物件是繼續性合同時,無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