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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因疾病無力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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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男方因疾病無力支付撫養費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絡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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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無力支付撫養費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父母有撫養子女的法定義務,如果父母離婚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當事人,是需要支付撫養費的。撫養費的數額,需要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對於經濟收入過低,無力承擔撫養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果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至少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如果經過對方同意,也可以減少撫養費或者不支付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