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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搶劫罪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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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搶劫罪判幾年
未成年人犯搶劫罪判幾年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構成搶劫罪的,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末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需要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的次數、數額、手段、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至二年的刑期;
(4)每增加傷殘等級一級,可以增加二個月六個月的刑期;
(5)每增加搶劫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三年的刑期;
(6)搶劫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二個月的刑期;
(7)每增加本罪名第1條第
(2)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的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管制刀具等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教唆或夥同他人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