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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兩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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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兩個繼承人
兩個階段

公司成立中階段

在該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關注點在於確保公司資本因股東切實履行出資義務而得以充實。股東出資的繳納,在不同的公司資本制度下會有不同的表現。在法定資本制下,公司的註冊資本於公司成立時必須全額認購併全額繳納;在授權資本制或折衷授權資本制下,公司的註冊資本於公司成立時並不全額認購而認購資本也並非要求一次性全額繳納。但無論如何,根據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全額繳納自己應該繳納的出資。須注意的是,一些國家如日本,在公司增資或新股發行時也適用公司成立時關於資本維持原則的規定。

具體的制度設計,主要包括如下四方面:其一,股東必須履行實際出資義務,包括依法按時實際交付貨幣、轉移財產等,同時並須依法辦理權利轉移登記等相關的法律手續。股東未履行實際出資義務時,依法將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其二,股東必須履行完全出資義務,包括全額繳納出資、不得高估作為出資財產的價值、不得以低於股票面額的價格發行股票等,以確保每一分公司資本都有一分公司實際財產與之相對應。股東未履行完全出資義務時,仍須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損害賠償等法律責任。其三,股東未依法履行前兩項出資義務時,相關人員的連帶法律責任,主要指公司成立時的股東或發起人及董事在股東違反前兩項出資義務時,依法與該股東負連帶繳納出資義務,以促進股東出資義務的監督與擔保履行,保證公司資本的充實。其四,公司債權人的保護機制。在前述股東出資義務及相關人員連帶繳納出資義務未依法得到切實履行時,實際生活中極可能出現的情況是公司或其他股東不積極主張權利,最終受到損害的是公司債權人,這時無疑應賦予公司債權人以直接請求權,以免有失公允。

公司成立後階段

在該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立足點在於規制股東、公司及其管理者的行為,避免公司實際財產的不當減少,防止公司資本徒具象徵意義而沒有實際財產與之相對應。其法律規則主要包括:禁止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除依據法律的特別規定並履行相應的法律程式外,公司原則上禁止回購自己的股份;公司在彌補虧損、依法提取公積金與公益金之前,不得向股東分配利潤;公司的公積金原則上只用於特殊的用途,而不得用於股利分配;公司轉投資的物件、比例等須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公司的對外擔保及贈與行為須依照嚴格的法律規定進行等等。

資本維持原則的兩個階段時間上緊密銜接,功能上又相輔相成。第一階段為第二階段確定了維持基礎,沒有第一階段的切實完成,第二階段將根本沒有實施可能性;第二階段確保第一階段的資本充實成果,沒有第二階段的有效實施,第一階段的工作也將毫無意義。但同時必須看到,第一階段股東出資帶有一定程度的靜態、確定的性質,且依法須通過公司章程等登記材料予以公示又輔之以有關審查機關的介入,使得資本維持原則的貫徹較容易。而在第二階段,公司資本運營完全掌握在股東、公司管理者等手中,外人僅根據公司財務報表很難真正瞭解公司資本的實際運營情況,這無疑加大了資本維持原則的操作難度。所以有學者認為,“第二階段之設計實遠較第一階段重要,且應更加綿密”,法律對第二階段資本維持原則的制度設計應給以更多的關注。

首先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資本維持原則講的是公司必須維持的最低的資本,其次,就是關於這個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法中有兩個發展的階段。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太懂的地方,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一個專業的律師進行詳細的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