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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企業的印章、銀行賬戶、牌匾、信箋所使用的名稱應當與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相同。從事商業、公共飲食、服務等行業的企業名稱牌匾可適當簡化,但應當報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所以,營業執照公司名和店名(即店鋪招牌)原則上應當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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