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法律顧問>法律>

不接受合同違約

法律 閱讀(2.26W)
不接受合同違約
起訴離婚可以不接受調解嗎

1、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3、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4、調解書的效力:


訴訟內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並經法院稽核後,並簽字或蓋章後,與簽收調解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達調解書時,當事人反悔不簽收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訴訟外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進行的,當事人達成調解意見並簽收後,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