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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事訴訟證據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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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民事訴訟證據73條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73條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