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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 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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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如何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一、如何適用締約過失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42條規定,因當事人在無意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惡意進行談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假借訂立合同,以損害對方利益為目的,惡意進行磋商。
所謂假借,就是根本沒有與對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與對方談判只是個藉口,目的是損害他人利益,惡意地與對方進行合同談判。
2、在訂立合同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已知悉了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但是不告知對方,繼續與對方進行談判,給對方造成損失,應當予以賠償。
3、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談判,有談成的,也有談不成的,都不足為奇,中途停止談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當事人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終止談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損失。
二、締約過失責任怎麼賠償
構成締約過失責任,應當賠償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該損失主要是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費用和實際遭受的損失。締約過失責任不包括預期利益的賠償。
1、在合同不成立,或雖已成立但被宣告為無效或被撤銷的情況下,構成締約過失的一方應賠償對方的直接損失通常包括訂立合同的費用(如旅差費、通訊費)、準備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費用以及上述費用的利息等。
2、由於一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未盡照顧、保護義務、通知義務或者說明義務而使對方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時,應賠償因此產生的實際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