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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應該怎麼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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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應該怎麼撤案
合同詐騙罪應該怎麼撤案
如確屬詐騙原則上不能撤案。但被害人諒解可從輕處理。
合同詐騙罪屬於經濟犯罪的種類,其實擾亂市場秩序犯罪,其管轄歸於當地的經偵部門。所以,遭遇合同詐騙時需要準備報案證據材料向當地的經偵部門進行報案;經偵部門根據所提交的材料決定是否受理,同時一段時間後的初查結束後決定是否對報案的合同詐騙立案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司法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的規定》等有關法律規範,決定合同詐騙罪的立案程式有以下須注意之點:
1.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受單位製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並製作《立案決定書》。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接受單位應當製作《呈請不予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2.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經過初查後認為應當立案的,應當製作審查結論報告,由檢察長決定;並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製作《立案決定書》。人民檢察院對於未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被舉報人,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3.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者口頭告訴
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對於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收到附帶民事訴狀後,應當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7條
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釋解釋第88條規定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裁定駁回。